《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相关文件均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因此,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国家战略,是实现高质量城乡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提出发展目标
实现到2022年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2023年达40%以上;2024年达45%以上。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引导农村转变建造方式,在村民自建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居住舒适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9个部分。分别就全区装配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非控制范围、重点任务、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展、统一管理、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9个方面进行阐述。发展目标中明确了全区装配式发展的具体目标,2022年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2023年达40%以上;2024年达45%以上。重点任务对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新型建设和管理模式、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进行了说明;政策支持主要明确为推进装配式建筑的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保障措施对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能、监督管理、宣传引导做了明确要求。
四、明确对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扶持政策
(一) 对于首家在华龙区建设生产基地并注册的大型装配式钢结构企业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别给予200亩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用地(按评估地价)的扶持政策。
(二)用地保障。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
(三)财政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展,对于大型装配式建筑企业在濮建设生产基地的,享受《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濮政〔2017〕38号)相关政策。在华龙区注册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奖励企业。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建筑装配率在50%以上的(含50%),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四)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收账款、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成品住宅的购房人,按照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成品商品住宅的,在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房价核定贷款比例和不高于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比例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五)行业引导。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允许施工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以外的施工作业。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评优评先奖励。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七)交通保障。交通、公安和辖区政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等不可分割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给予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五、术语
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特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机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